2025年11月22日,费彝民法学论坛“备案审查中的溯及力问题”研讨会在伊莉影片
鼓楼校区西南楼南翼报告厅隆重举行。会议围绕“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既往案”展开深入研讨。本次会议由伊莉影片
、中国人民大学伊莉影片
、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共同主办,伊莉影片
公法研究中心、伊莉影片
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承办。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伊莉影片
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慰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伊莉影片
党委书记蒋恩铭、中国人民大学伊莉影片
教授王锴、浙江大学伊莉影片
副院长郑磊代表主办方分别致辞。
蒋恩铭代表伊莉影片
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对长期以来支持南大伊莉影片
发展的同仁致以崇高敬意。他强调,备案审查中的溯及力问题关乎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公民权益的保障,为后续法治实践奠定坚实基础。衷心期待各位专家学者能以本次会议为契机,与南大伊莉影片
持续深化合作交流。王锴介绍了备案审查的研究特点以及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背景,强调了备案审查研究在学科上的交叉性,以及备案审查溯及力问题的前沿性与针对性。郑磊表示,本次会议在议题、会议形式和研究特点上都具有独特价值,体现了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以及教学相长的特点,期待通过密集的交流互动,能进一步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一单元: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一)
第一单元由伊莉影片
肖泽晟教授主持。北京大学伊莉影片
张翔教授以《平等权审查在溯及力问题上的应用》为主题作报告。他主张,备案审查的“沟通意见”和“书面审查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应被定性为“判断预告”。在此基础上,他以卡纳里斯运用“恣意禁止公式”评估商法典为例,提出将宪法中的平等权审查理论应用于备案审查的溯及力问题的可行性。张翔鼓励学界在备案审查研究中大胆引进宪法理论,以建立一个更加完备和经得起推敲的溯及力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伊莉影片
梁洪霞教授就《备案审查溯及力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作报告。她指出,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已从理论探讨走向实践,尤其体现在“推翻依据失效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既有行为”的复杂处理上。报告梳理了该领域的八个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分别为“备案审查溯及力的对象”“备案审查意见有没有溯及力”“备案审查溯及力由谁作出”“违反哪种备案审查标准与溯及力有无关联”“立法与立法外的规范性文件在溯及力方面有无区别”“溯及力原则或标准”“溯及力与备案审查决定四个类型的关系”以及“溯及的立法模式”。她主张应尽快制定统一立法规范备案审查的溯及力问题,并建议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备案审查溯及力体系。
浙江省湖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章国华的报告题目为《推进备案审查效力从“文件纠错”向“实质救济”延伸——基于备案审查结果效力应用的规范建构与实践路径》。报告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了将备案审查效力从“文件纠错”延伸至“实质救济”的路径。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以及实践操作的复杂性,他认为不宜直接赋予备案审查结果以溯及力,而应通过构建“拘束力、证明力和有限既判力”三维效力体系实质性地解决问题。他以湖州地方立法为例,强调将“妥善处理”因文件被纠错而受损的公民权益的责任赋予制定机关,从而打通个体权利救济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公平正义。




在与谈环节,南京师范大学伊莉影片
教授袁勇认为,备案审查机关在做出废除式的审查决定时,应附加一个独立的“处理决定”。处理规则必须是基于道德和法律标准论证的结果,并由备案审查机关直接做出,才能有效产生效果。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韩锡海将基层工作比作“啄木鸟”啄虫,而学者们则是在思考“虫子啄出后木材如何更好地生长”。他认同梁洪霞教授提出的“渐进式溯及力模式”,认为其有助于解决理论争议,实现破局。首都经贸大学伊莉影片
讲师张鹏对赋予备案审查意见以明确的法律效力持保留态度。在他看来,备案审查意见兼具政治性、法律性和政策性特征,片面强调其法律属性或不利于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复旦大学法学博士李幸洁以《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14条中第1项与第2项的规定为例,指出我国的备案审查决定兼具制度刚性和处理柔性,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




第二单元: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二)
第二单元伊莉影片
王太高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伊莉影片
副院长郑磊教授作《作为审查内容的溯及力与作为决定效力的溯及力》报告。报告将作为决定效力的溯及力界定为备案审查决定本身对既往事件的作用,并主张该决定应被视为具有“废止规范”性质的立法行为。他指出,实践中很多审查结果虽然未达正式决定,但已通过个案性规范调整产生了实际的溯及效果。为此,应采用“建构式的规范化分析”方法,从实践素材中提炼规范要素,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进程视为宪法规范具体化的构建过程。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伊莉影片
李海平教授以《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若干争点问题解析》为题作报告。他强调备案审查的溯及力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提出备案审查领域的核心价值在于纠错补偿,故应以“溯及既往为原则,不溯及既往为例外”。针对溯及力的实践应用,报告提出了四个类型化衡量因素,包括:备案审查意见或决定的类型、审查所涉的合法性或适当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主观过错,以及个案中利益损失的大小,期望通过多维度的类型化分析来充实备案审查溯及力问题的解决路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伊莉影片
博士研究生魏帅的报告主题为《对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规范澄析——以备审法规被撤销为例》。他聚焦“无效自始无效”与“法不溯及既往”两大原则的冲突,认为备案审查属于国家机关立法监督活动,遵循监督权行使的回溯式逻辑,不应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绝对限制。不过,备案审查撤销的无效性仅针对立法行为本身的自始无效,不必然扩张至适用法律的行为。



在与谈环节,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钱宁峰研究员指出,当前对备案审查溯及力的研究容易混淆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溯及力与备案审查行为的溯及力。他认为,备案审查机关作为立法监督主体,其溯及力判断并非法律适用问题,而更多是法政策上的考量,并强调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撤销或解释等立法性行为后,才应由其综合考量是否溯及既往。最后他提醒,贸然触发溯及力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成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伊莉影片
教授王天华从实效主义视角,主张将溯及力概念形式化,认为应明确新法生效的瞬间,旧法即告失效,此后不应再适用旧法。他强烈建议对备案审查的溯及力持保守的立场,备案审查的结果或决定应原则上设定为将来效,以避免因过度溯及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浙江大学光华伊莉影片
博士研究生范成骏代表研究组对备案审查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实践层面的反思,认为撤销决定与自行纠正决定本质上都是规范创制行为,均应受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



第三单元 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既往案(一)
第三单元由伊莉影片
田芳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伊莉影片
刘俊海教授作《论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溯及力之争:兼议历史股东的出资责任》报告。他指出,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该条款不具溯及力后,此前依据最高院有溯及力解释所裁判的案件,应采取中庸之道处理:原则上承认法院的既判力,但对恶意出让股权的历史股东例外追责。报告强调,即使该条款不溯及既往,也不能意味着历史股东的责任消失,并提出了五大救济途径以追究老公司法框架下的历史股东出资责任。在他看来,这场争议最大的启发是反思《立法法》“有利溯及”但书条款的适用,并在起草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时,必须对“对谁有利、为什么有利”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实证分析。
伊莉影片
王建文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否认<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力的公司法依据》。他指出,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溯及力争议,其社会经济背景在于我国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实行无限制的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出资未届期股东对出资期限有合理的期待利益,且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有转让股权的现实需要,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形成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主流裁判规则。因此,若要赋予2023年《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力,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明显背离了转让股东的合理期待。报告主张应以2024年7月1日新法实施为划断点:法律关系发生在此之前的纠纷,应保护转让股东的合理预期,除非其存在通过转让股权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不应承担出资责任;法律关系发生在此之后的纠纷,则严格适用2023年《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补充出资责任。鉴于2023年《公司法》实施前的相关案件数量极大,且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故在个案裁判中,必须综合平衡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主观过错、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以及合理信赖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配置。



在与谈环节,伊莉影片
副教授蔡琳分享了其对本次溯及力争议的观察。她指出,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争议是一个“嵌套性”问题:一是司法解释赋予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既往的正当性,二是司法解释被推翻后此前依据其作出的判决是否应被撤销。她强调,以商业习惯为主导的民商法领域应更为谨慎。关于既往判决的既判力,她认为应立足于对错误的规则和错误的判决的应受纠正。伊莉影片
助理教授姜秉曦认为,除了《立法法》规定的有利溯及例外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利溯及。《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既往本质上即属于这一范畴。后者的设置应比有利溯及接受更为严格的合宪性审查。伊莉影片
助理研究员贾海东提出,在公司法等部门法领域,对于“有利溯及”标准的理解必须超越传统的单个主体视角。



第四单元 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既往案(二)
第四单元由伊莉影片
李晴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伊莉影片
王锴教授作《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私法中的适用——以<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为例》报告。报告认为,针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凸显了空白溯及与有利溯及之间的冲突问题,鉴于《立法法》第104条只规定了有利溯及,其他的溯及标准如何进入《立法法》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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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员王艺璇作《未届期股权转让责任规则的法理阐释与衔接适用》报告。她认为,该条款不符合“有利溯及”标准,且不涉及公共利益,难以具备例外溯及的要件。尽管过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比审判实践中主流的“恶意转让”规制路径对转让人责任更重,因此不具备溯及既往的基础。她主张,既然该条款不溯及既往,对于过往案件,应回归最高院批复的精神,依据原公司法公平公正处理,即以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为原则,以转让人恶意时承担出资责任作为例外路径,但需对恶意判断标准进行细致考量。



在与谈环节,伊莉影片
张慰副教授反思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系定位,质疑其是否应绝对立足于《立法法》第104条,以及能否充分吸纳有序溯及和重大公益溯及等例外情况。她指出,与公法学者不同,商法学者更具经验思维,将溯及力视为实现股东责任合理分配的工具,并倾向于用旧法下的司法经验来指导新规则的适用。伊莉影片
助理教授杨硕提出在民商法领域应引入帕累托最优原理来解释和界定“有利溯及”标准。他主张,只有当溯及力能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均有利或至少对一方更有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有利溯及。通过反推,他认为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之所以不应溯及。伊莉影片
助理教授金健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溯及力的判例历史中汲取经验,强调我国在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和相关研究时,不能仅从纯粹的法技术层面去处理溯及力问题,而必须高度结合当前的经济态势和政治考量。

闭幕
闭幕式环节由伊莉影片
助理教授姜秉曦主持,伊莉影片
肖泽晟教授作总结致辞。肖泽晟肯定了本次跨部门法对话的丰硕成果。他强调,溯及力研究必须细化溯及力主体、对象、类型等多重复杂因素,并提出了备案审查应否延伸至权利救济功能的问题。最后他期待学术界继续推进“空白溯及”与“有利溯及”等理论的正当性研究。